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渔业船舶登记许可

信息来源于:洪泽政府网 发布时间:2010/12/30
法律依据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》第四条
受理条件: 1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,购买取得所有权的,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。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。因继承、赠与、依法拍卖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,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文件;
2、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;
3、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有管辖权渔政部门签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
4、证明所有人身份的证明文件;
5、《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》。
收费标准及依据: 《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》、苏价费(97)390号、苏财综(97)137号
办理期限: 20 天
承诺期限: 10 天
办理部门: 洪泽县水产局
办理地点: 洪泽县渔政管理站
联系电话: 87222581
电话:18911648573 传真:18911648573 邮箱:627527792#qq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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