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当前的位置:洪泽在线首页 >> 分类信息首页 >> 便民生活 >> 办事指南 >> 渔业船舶检验

渔业船舶检验

信息来源于:洪泽政府网 发布时间:2010/12/30
法律依据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第二十六条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》第三条
受理条件: 1、初次检验
①检验申报书;
②国内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证明文件;
③渔港监督部门审批的辅助渔业船舶的准造批准文件(适用时);
④渔港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的船名号审批文件;
⑤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图纸及技术资料、批准文件及审图意见书;
⑥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;
⑦船舶买卖合同复印件或建造合同复印件;
⑧原渔业船舶船籍港的船舶注销文件(适用时);
⑨原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(适用时)
2、营运检验
①检验申报书;
②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;
③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(适用时);
④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图纸及技术资料、批准文件及审图意见书(适用时);
⑤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(适用时);
⑥船舶修造计划(适用时)。
3、临时检验
①检验申报书;
②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;
③船舶买卖合同复印件(适用时);
④船籍港船籍注销证明文件(适用时);
⑤国内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(适用时);
⑥渔港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的船名号审批文件(适用时);
⑦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(适用时)。
收费标准及依据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》、计价格[2000]559号《国家计委、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》
办理期限: 20 天
承诺期限: 10 天
办理部门: 洪泽县渔政管理站
办理地点: 洪泽县渔政管理站
联系电话: 87222581
电话:18911648573 传真:18911648573 邮箱:627527792#qq.com
地址:北京昌平区北七家创意空间305-308 邮编:
Copyright © 2004-2024 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  技术支持:城市联盟
京ICP证B2-20190844号  京ICP备09021873号 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